1.安全舒適的購物社群網路系統 68WELL系統與網路店家、68WELL會員必須遵守本核心宗旨、規約及其他指導方針等,為了全體的利益致力於68WELL經濟圈的發展。EX:服務內容提供者若有將會員、使用者誘導至68WELL外部等私下交易的行為,即屬違反了68WELL社群形成的共通目的。
2.安心一致化的服務使用功能 68WELL市場內交易相關的基本信用、信賴,在於會員、店家及服務內容提供者能夠安心且方便的使用共通一致的服務機能,68WELL努力提供更完整的功能,透過店家及服務內容提供者正確的利用這些功能,足可維持與提昇會員對於68WELL的信用、信賴感,以實現共通利益。
3.法令以及正當商業慣例之遵行 於68WELL市場內進行的交易等行為,必須全面遵守相關法令以及一般商業慣例。
4.個人資料的保護 保護會員的個人資料,也構成了對68WELL社群的信用、信賴之基礎。透過68WELL交易等所取得的會員資料僅可使用於68WELL市場相關服務,以及以擴大68WELL社群為目的之宣傳活動。絕不可使用或洩漏予第三者或未經許可之對象。
5.系統的穩定正常運作 為致力於68WELL系統的整體穩定運行,68WELL會員、店家及服務內容的提供者必須配合68WELL經營者相互合作。
1. 什麼是隱私權保護政策? 「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常重視使用者個人資訊的保護,特制定本政策以維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及尊重使用者之線上隱私權。 本政策保障及適用範圍包含使用者因使用「68WELL」所有相關網站之各項服務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也包含本公司因與商業夥伴合作或共享所取得的任何個人資料。本政策旨在規範會員使用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詳細定義請見下列「2.名詞定義」)經營之服務時或本公司取得使用者個人資料時的處理方針。
2. 名詞定義 (1)「68WELL線上連鎖加盟POS系統」:「68WELL線上連鎖加盟POS系統https://www.68WELL.com /」屬「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其網頁可能包含其他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對於此等不屬於「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或網頁,不論其內容或隱私權政策,均與「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關。 (2)「個人資料」:泛指使用者之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性別、職位、行業及其他足資識別該使用者之資料;當然也包含本公司之會員資料。 (3)「本公司」 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及經本公司另行指定的相關企業之集合體。此外,經指定為本公司之公司將不定時更新。
3. 個人資料的蒐集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之際所取得之使用者相關資訊,主要例示如下:
(1)使用者主動提供之資訊 a.姓名(含拼音)、住所、電話號碼(包含手機、傳真)、電子郵件信箱、公司名稱、團體名稱、職銜、職位、工作地點、其他聯絡方式相關資訊、暱稱、出生年月日、性別、信用卡資料等使用者向本公司提供之一切資料 職位、工作地點、其他聯絡方式相關資訊、暱稱、出生年月日、性別、信用卡資料等使用者向本公司提供之一切資料 b.本公司因他人指定向使用者送達贈禮、賀卡等物品,而取得使用者姓名(含拼音)、住所、電話號碼(包含手機、傳真)、電子郵件信箱、公司名稱、團體名稱、職銜、職位、工作地點或其他聯絡方式相關資訊(以下稱「送達資訊」)
(2)因利用服務所取得之資訊 a.使用者對本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商品或勞務,為預約、下標、購買、參加贈獎活動或申請其他交易時之使用者識別資訊及其相對應之交易記錄資訊 b.使用本公司相關服務所得資訊 c.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向本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提出問題、參與民調或活動、利用留言版、或進行服務評價時,其發言或記載內容之相關資訊
(3)因瀏覽頁面而自動取得之資訊 a.使用者電腦連線上網時之IP位址、手機端之機體識別之相關資訊 b.於使用者進入本公司經營之網頁時,自動取得之使用者瀏覽器種類‧版本、作業系統、系統等資訊之外,使用者瀏覽之網頁(URL)、瀏覽時間、輸入或檢索之商品等相關資訊上述之外,因使用者在註冊帳號、瀏覽網頁、參加網 站上相關活動遊戲或使用者要求加入會員、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或其他服務時,本公司會取得蒐集個人識別資料,也會自動記錄接收使用者上站的位址、瀏覽器上的伺服器數值、使用cookie或web beacon技術所取得之瀏覽資訊、廣告識別碼或行動應用程式識別碼、網頁紀錄以及相關資料等,作為行銷推廣、網路流量分析、網路行為調查之用。此外,請注意第三方之廣告程式可能會因為我們蒐集的資訊而與您的帳號有所聯結,第三方的蒐集、處理、利用應依其隱私權政策規定辦理。 c.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相關網站或其合作對象可能會要求使用者登錄個人識別資料,以便於和使用者完成交易、提供服務、或加速處理程序;此時,本公司相關網站或其合作對象即屬已明白告知使用者此等利用或取得個人識別資料之事實,如果使用者選擇不接收任何廣告或資訊,本公司亦將完全予以尊重。
4. 個人資料的利用 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檔案,依照原來所說明的使用目的和範圍於本公司各公司間共同利用,例示如下:
(1)使用者以本公司會員身份而利用服務之情形 已登錄本公司服務之會員利用服務時,於登入(login)或登入後之本人認證及各種頁面中自動顯示之會員資訊
(2)為遂行本公司所提供之交易 使用者對商品或勞務為預約、下標、購買、參與贈獎等之活動或從事其他交易時,關於商品配送、勞務提供、價金給付、回覆使用者之詢問、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詢問、相關售後服務及其他遂行交易所必要之業務
(3)本公司之宣傳廣告或行銷等 提供使用者各種電子雜誌等資訊、透過電子郵件、郵件、電話等提供與服務有關之資訊將使用者所瀏覽之內容或廣告,依使用者之性別、年齡、居住地、興趣、嗜好等個人屬性或購買紀錄、本公司網站之瀏覽紀錄等項目,進行個人化作業、使用者使用服務之分析、新服務之開發或既有服務之改善等針對民調、活動、留言版等之意見‧資訊交換、等服務關連事項,與使用者進行聯繫。以上之分析、作業,可能透過本公司之合作對象進行,亦可能於台灣以外地區進行。
(4)回覆使用者之詢問 針對使用者透過電子郵件、郵件、電話等方式向本公司所提出之詢問進行回覆
(5)其他業務附隨之事項:附隨於上述(1)至(4)之利用目的而為本公司提供服務所必要之使用
(6)對於各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提供 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之商品或勞務為預約、下標、購買、參加贈獎活動或申請其他交易時,本公司於該交易所必要之範圍內,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檔案提供予服務提供者,並由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該個人資料檔案。服務提供者除為遂行該交易外,並得基於「交易後向使用者以電子雜誌提供資訊」,或「分析使用者購買行為以改善事業經營」之目的,利用該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者指定送達他人時之該他人送達資料除外)。本公司將以規約課予服務提供者依保障客人隱私權之原則處理個人資料之義務,但無法保證服務提供者會必然遵守。詳細內容,請向各別服務提供者洽詢。
(7)其他 提供個別服務時,亦可能於上述規定之目的以外,利用個人資料。此時將在該個別服務之網頁載明其要旨。除非事先說明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本公司不會將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給任何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當然,亦不會向任何人出售或出借個人資料。在以下的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會向政府部門、合作夥伴或特定對象提供個人資料: a.需要與他人或其他公司共用您的資料,才能夠提供您要求的產品或服務。例如:向本網站店家提供您個人資料,以便完成您要求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當然,若沒有事先得您允許,這些店家均無權使用我們提供的個人資料,作提供產品或服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b.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的要求
5. 個人資料的存取及資安 本公司對保有的個人資料,將盡力以合理之技術及程序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例如:您的帳號會員資料會用密碼保護。在部分情況下使用SSL(Secure Sockets Layer)技術,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保障資料傳送的安全。
6. 其他 本公司將不定時修訂本政策。使用者如果對於本公司隱私權聲明或與個人資料有關之相關事項有任何看法與建議,可以利用電子郵件和本公司客服聯繫窗口聯絡,本公司將儘快回覆說明。
Q.68WELL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是什麼?
A.68WELL致力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安全交易環境的提供。政策的制定就是希望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移除68WELL上具有侵害智慧財產權風險的商品或網頁,避免侵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提升消費者在68WELL購物的安心感。
Q. 68WELL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包含哪些重要智財保護措施?
A.
Q.我看到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商品,請問該如何檢舉呢?
A.侵害智慧財產權檢舉三步驟: 1.如您發現侵害智慧財產權商品,請立即聯繫客服。 2.填妥並檢具證明文件,傳送至68WELL客服。 3.68WELL專責單位立即為您處理,經確認侵害智慧財產權事實後,立即移除頁面並回覆處理結果。
◆ 請注意:
(1) 68WELL目前只接受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等)所有人及被授權人或其代理人的侵害智慧財產權通知;如果您不是上該人等,請直接與權利人聯絡,並請鼓勵權利人直接與68WELL聯絡。
(2) 請您務必準備證明文件,若有任何遺漏或是檢附不全情事,依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規定,68WELL有權要求您補正相關文件,若您未於七日內補正,將被視同未提出檢舉通知,68WELL將不予以處理,請您特別留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3) 最後提醒您務必確定自身是否確實擁有權利?權利有效期間是否逾期?切勿濫為檢舉,蓋依著作權法第90-9 條規定,若被檢舉店家檢具未侵害智慧財產權回復通知給68WELL,而您又未於68WELL通知後10 天內提出對該店家的訴訟證明,68WELL將依照法令規定回復該被移除之商品頁面,如此不僅徒費功夫,恐對您自身信譽產生損害,請謹慎小心!
Q.真品平行輸入違不違法?
A.關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目前中華民國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對附有商標權或專利權的平輸真品原則上是沒有限制的!我國的商標法與專利法目前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的,並且也明文規定在條文當中(專利法57條I項,商標法30條II項)。
〖進階小知識〗那哪些情況是例外不能賣的?
1.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禁止販售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品(如:書本﹑光碟﹑遊戲軟體等)
2. 附有商標權的商品:所謂「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僅限於真品在「原裝」的情況下平行輸入,倘若是真品加工改造或商品變質受損後再予以平行輸入,還是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3. 附有專利權的商品:專利法雖然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但是有可能在極少數的案件中,由法院另行判斷是否禁止該項商品的平行輸入。
提醒您! 若您有其他非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請先至68WELL服務中心瀏覽常見問題。 若搜尋後仍無法解決您的問題,請直接點選”聯繫客服” ,留下您的聯絡資料並詳述您的問題、意見或建議,我們專業的客服人員將會盡速回覆您的問題,非常感謝您的指教! [客服中心服務時間] 週一 ~ 週五 上午10:00~12:00 下午13:00~16:00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公休(因六日(含特殊節日)非客服服務時間,若此時段連繫客服,回應需等候2-3天的時間) 68WELL感謝您的配合。
Q.68WELL違法交易通報政策是什麼?
A.68WELL為了維護網路購物安全交易環境並配合經濟部(商業司)政策,希望可以藉助消費者的力量一同來檢舉網路上的違規商品,以杜絕網路上違法及不當交易行為,讓68WELL系統上交易雙方能更加安心及產生信賴感。
Q. 網路交易活動常見違法情況?
A.
1.販售限制級出版品、遊戲軟體或猥褻物品
2.電腦網路內容未依法令作分級
3.販售煙品、酒品或違反相關行銷規定
4.販售藥品、醫療器材或非藥品宣稱療效
5.違法販售或廣告化妝品
6.違法販售或廣告食品、健康食品
7.販售人體器官、毒品、槍砲彈藥刀械
8.違法販售農藥、環境用藥
9.販售個人資料行為
10.違法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1.竊取帳號密瑪、更改交易訊息、網路詐騙
12.違法販售旅遊商品
13.不實廣告
14.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或政府相關法令之行為
Q.發現網路店家有陳列違規商品或疑似違法交易行為,該如何通報呢?
A. 請您聯繫客服,進行通報,68WELL將為您處理,經確認違規事實後,立即移除頁面並回覆處理結果。 提醒您!
若您有其他非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請先至聯繫客服-Q&A瀏覽常見問題,或請直接點選”聯繫客服” ,留下您的聯絡資料並詳述您的問題、意見或建議,我們專業的客服人員將會盡速回覆您的問題,非常感謝您的指教!
[客服中心服務時間] 週一 ~ 週五 上午10:00~12:00 下午13:00~17:00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公休(因六日(含特殊節日)非客服服務時間,若此時段連繫客服,回應需等候2-3天的時間) 68WELL感謝您的配合。
第1條(定義) 68WELL使用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中用詞定義如下 (1) 「「本公司」係指樂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及經本公司另行指定的相關企業之集合體。此外,經指定為本公司將不定時更新。 (2)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現行或未來所經營的各種網站(以下合稱「公司網站」)及其提供的各項服務,包含本公司所經營之系統(網址:https://www.68WELL.com/,以下簡稱「本系統」)。 (3) 「使用者」係指於本公司現行或未來所經營的各種網站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登錄、註冊或使用服務之個人(包含會員與非會員)。 (4) 「會員」係指依照規定之方式登錄、註冊會員帳號成為68WELL會員之個人。 (5) 「68WellID」係指本公司為方便會員更簡易地登錄及使用本公司於全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所提供統一帳戶登錄功能的通用ID系統。 (6) 「交易」泛指使用者因利用本公司的伺服器或經由本服務連結至其他網站所提供的各式購物等類屬產生商品買賣或服務提供關係之行為。 (7) 「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係指在本系統開店的店家等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廠商或個人。 (8) 「使用者資料」係指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各公司的相關個人資訊及各項交易資料(包含依第11條所蒐集到的資料)。
第2條(68WELL會員) 1.使用者可依照本公司所制定的條件,使用本公司網站的各項服務。但有時必須另行登錄、註冊或同意本公司各公司另行規定的特約事項。此外,使用者須先閱讀「68WELL使用規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並登錄、註冊為會員後,方能開始使用68WELL。登錄、註冊為會員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遵守本規約及附屬規約(包含但不限於68WELL使用規約)的所有規定。 2.會員不得將根據會員地位或透過使用本服務所取得本公司所賦予的一切權利,任意折讓、轉讓、轉借、抵押、設定負擔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移轉予他人或加以處分。 除經公司同意不在此限。
第3條(規範主體及時點) 本規約適用於所有使用者,於完成登錄、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所提供的本服務時起,皆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遵守本規約的所有規定。
第4條(會員登錄註冊手續) 1.同意遵守本規約並申請加入會員者,於完成規定的登錄、註冊手續後,即具有會員資格。會員登錄、註冊手續一律由本人親自辦理,代理登錄、註冊者概不予承認。此外,過去曾被取消會員資格,以及經本公司判斷不適當者,可能無法通過會員之申請;有前述情況者,本公司亦得於任何時候限制或禁止用戶使用全部或一部之本服務。 2.進行會員登錄、註冊程序時,請詳讀相關注意事項,並在必要欄位填入正確資料。 3.每人僅可申請一個本服務之會員資格,少數特殊情況並經本公司特別書面承認下,申請者始可具有複數會員資格。本公司未取消複數帳號的會員資格,並不代表本公司同意或承認複數會員之資格。 4.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閱讀、瞭解並同意本規約之所有內容(含未來之修改變更)後,方得繼續註冊、登錄及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註冊、登錄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其該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規約之當時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訂變更。 5.支援68WellID的服務,會員雖然可以通過本服務之帳號來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各種服務,但在有些情況可能需要另行登錄、註冊非本服務之其他帳號,亦或是可能需要針對另行指定的事項進行登錄、註冊或同意該等服務的使用規約,故請注意及確認使用該等服務時另行提示的相關規定,並進行追加的登錄、註冊或其他程序。
第5條(用戶ID及密碼管理) 會員帳號和密碼請由會員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及保密,並定期變更密碼,避免被他人知悉。依照規定方法輸入的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錄註冊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會員本人親自輸入,均視為會員本人所使用,即使係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本公司無法辨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的情況,本公司對此所致的損害,概不負責。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其會員帳號和密碼遭第三人盜用、不當使用或有任何安全疑慮時,應立即主動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包含且限不於停止該會員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第6條(登録資訊的変更) 已登錄、註冊或提供的資料若有變動時,使用者應立即進行變更申請,若因未進行變更而產生任何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此外,變更前已完成的交易仍係依照變更前的資訊進行;若需將此相關交易資訊通知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請使用者直接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直接連絡。
第7條(會員的退會) 1.會員欲退出會員時,應由會員本人完成規定的退出程序。 2.完成退出程序後即喪失會員資格及相關權益,無法再繼續以該會員帳號享受或使用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會員服務(包含但不限於68WELL涵蓋的所有服務),亦將無法再瀏覽、查詢或存取過往的服務使用記錄,且將無法申請恢復該會員帳號。 3.退出會員後,並不會自動取消電子報之訂閱,如欲取消,可隨時造訪相關頁面以取消訂閱。
第8條(在本公司的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1.使用者透過本公司的伺服器或經由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進行的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視為使用者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直接交易,各該買賣或其他交易關係均僅存在使用者與各該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除了本公司各公司本身即為該項交易的提供者外,本公司並不屬於交易的直接當事人,對於交易恕不負擔任何責任。因此,使用者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之品質、內容、運送、保證與瑕疵擔保等其他交易事項所生之爭執,應自行向各該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尋求解決。 2.本公司各公司之商品交易頁面所記載交易標的物之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使用者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契約之一部分。使用者同意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確認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之機制下訂單及進行交易,惟下訂單完成並不代表契約當然成立,倘若交易條件有誤、商品無存貨、服務無法提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得於下訂單後七個工作日內拒絕該筆交易。使用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行使相關權利,具體內容及辦法由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自行訂定,並於其網站或商品頁面中公告。使用者同意其與本公司各公司、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意思表示方法,得以電子郵件或本公司各公司設置之系統表單為之。
第9條(本公司免責事項聲明) 1.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或與其交易內容、其商品服務網頁上記載資訊或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對個人資訊的處理方式等,請直接詢問該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本公司並未對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內容做實質之審查,使用者對該等內容應自行審慎判斷,其正確真偽性、適法性及是否涉及侵害第三人權利等,本公司並不提供任何保證。 2.對通訊傳輸線路或電腦障礙等造成系統中斷、遲延、中止、資料遺失,不當存取所生之損害及因而導致本服務或資料的連帶損害或滅失,本公司恕不負擔任何責任。 3.本公司將維護所使用之電腦系統,以使其具備提供服務當時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惟並不保證本公司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本公司雖會向使用者或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適當的提供相關建議資訊、使用者透過使用本服務或經由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也可能因而取得資訊或建議,但本公司並不擔保其為完全正確無誤,也不因此而產生任何責任。 5.對於使用者因違反本規約所生之損害,本公司恕不負擔任何責任。 6.本公司對任何檢索結果或連結至其他網站或網路資源的連結,亦不擔保其合法性、可信賴性、時效性、及完整性。本公司無須為連結至非屬於本公司網站所生之任何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其他業者經營的網站均由各該業者自行負責。
第10條(嚴禁行為) 使用者同意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應遵守中華民國所有相關法令及網際網路之國際使用慣例。使用本服務時所嚴格禁止的行為如下: (1)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各項規約、注意事項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 (2) 有損毀本公司、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權益或名譽的行為。 (3) 可能對青少年身心產生不良影響或有害公序良俗的行為。 (4) 對其他使用者、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的行為。 (5) 輸入虛偽不實資訊。 (6) 故意傳輸或寫入有害的電腦程式、郵件或病毒或有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商標專利著作等其他權利之行為。 (7) 違法或不當存取本公司的伺服器或電腦。 (8) 將會員帳號及密碼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共用。且會員不得將其會員資格或會員權益移轉、出租或出借予任何第三人。 (9)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訊息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的資料。 (10) 有害於其他使用者、第三方、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或本公司商業利益的行為。 (11) 其他不符合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
第11條(Cookie 的相關事項) 1.本公司為了針對使用者存取公司網站的動作進行認證、調查使用者的存取記錄、使用現況及改進使用者服務品質等,將收集使用者存取本公司伺服器時的IP位址相關資訊、以手機存取時則收集手機端末的機體識別碼相關資訊,並利用(cookie)的技術收集使用者存取記錄等相關資訊。 2.欲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以同意前項規定及接受Cookie為前提條件。使用者若設定瀏覽器拒絕Cookie時,有可能會被限制或拒絕使用本服務的各項功能,請特別注意。
第12條(會員資訊的處理) 本公司係依照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來處理個人資訊,使用者亦同意遵守此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13條(服務啟用須知) 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均僅依各該服務使用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此外,使用各項服務或功能時,均必須事先同意各項服務的使用規約及注意事項。若會員已啟用服務,即視為業已同意該服務之使用規約。
第14條(服務的中斷或停止等) 本公司為了能夠隨時以良好的狀態提供服務,而依公告進行例行性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的搬遷、更換、升級、備份、保養或維護時;或有緊急維護需求;或因突發事故導致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或因系統負荷過重,對服務內容運作造成滯礙時;本公司得在未事前通知或公告下,採取中斷或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等必要措施。若使用者因上開服務中斷或停止而受有損失/害,本公司恕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15條(特定會員的停權、取消資格) 1.於符合下述特殊情況時,本公司得在未事先通知下停止該會員的服務使用權、變更會員的用戶ID與密碼、或是取消該會員的會員資格並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1)會員做出任何違法或違背本規約或相關規定之行為 (2)對會員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3)重複輸錯密碼數次,為了確保會員資料安全時 (4)因第三人之行為、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本公司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會員服務停止或中斷。 (5)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應採取此項措施者。 2.除了前項規定外,若會員未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一定次數的登入,本公司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該會員的用戶ID及密碼或是逕行取消會員資格。 第15條之1(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本公司網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呈現內容及相關素材(包含但不限於圖文、商標、Logo、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構成、網頁設計等),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製、散布、進行解譯或反解譯等還原工程。 2.本公司為行銷宣傳本服務,就本服務相關之商品或服務名稱、圖文素材及美工著作物等等(以下合稱「68WELL智慧財產」),依法享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法令之保護,未取得本公司之書面授權及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 3.使用者自行刊載、儲存及使用於本服務內之所有著作物及資料,其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仍屬使用者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但使用者必須擔保該等著作或資料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或已取得合法使用之授權;此外,使用者並同意授權本公司得儲存、刊載、使用於相關網站上,並得以本公司所認為適當之方式,包含為配合不同軟/硬體設備升級或製作轉換成各種不同版本或格式,以持續提供全面性及無遠弗屆的線上瀏覽、查詢、檢索、離線閱讀或接收。
第16條(服務內容的變更或廢止) 本公司得在自行判斷下,適當的變更或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服務項目,並於本公司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第17條(本規則的修訂) 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改本規約及各該使用規範或約定之權利,或由本公司各公司另行制定本規約的補充規則(以下簡稱補充規則)。修訂本規約後,應適用修訂後之本規約。本規約的修改以及規則、條件的補充等將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不另個別通知,且將於網站上公告生效之時點生效,使用者於本規約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即視為業已同意修訂後之內容。
第18條(準據法、合意管轄) 本規約及各該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及約定,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依台灣法令解釋,若因本規約有涉訟之必要,使用者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當您在68WELL開店時,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在您的店鋪頁面,請您明確地揭露以下的交易資訊: 店家需向消費者收取的商品價款、以及所需要的相關費用(包括處理費、運送費用)。 非由店家向消費者收取,但交易時可能產生的費用。(例:ATM轉帳手續費、7-11 i-bon繳款手續費)。 貨物運送之安排 付款方式
當您在68WELL開店,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您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義之買賣型態,您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拘束。 您所販售之商品品質,應符合您在店面網頁所敘述的規格、或是與一般市面流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質。 若您所販售之商品規格予頁面敘述不符、或商品品質有瑕疵時,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依您所販售的產品性質,如有需要提供保固者,亦應依法提供相關之售後服務。此外,當您與消費者之間,發生商品未送達、延遲送達、商品品質有瑕疵、或有任何其他消費紛爭時,依照68WELL開店規約之約定,請您立即主動出面與消費者溝通、解決。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猶豫期間(猶豫權,或稱鑑賞期),在七天內,若消費者不願買受所訂購之商品,消費者有權與您聯繫並辦理相關退貨事宜,且消費者無須說明任何 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當您在68WELL開店時,如欲上架商品屬兒童、青少年不宜等成人議題物品,請依照網路 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標示級別並加註警語後再行上架銷售;並避免使用尺度過於大膽、強烈、聳動的廣告手法。 請和68WELL一起,提供未成年的購物者一個安心、安全、健康的購物環境!
請您依照【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針對限制級的定義,檢視您商品網頁內容或是商品 本身,是否屬於限制級: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 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此外,如您的商品屬於出版品(書籍、DVD等)或電腦軟體(電腦遊戲)等商品時,請另行參考 主管機關更進一步的分級規定,來妥善分類並標示您販售的商品級別喔! *詳細規定請進一步參閱以下連結: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電腦軟體: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若您的頁面有販售屬於限制級類別之商品,請您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喔!相關處置規定如下: 1.請在您的頁面中建置專區、專版或專門分類放置此類商品,並於專區首頁明顯處標示以下警語: 『本區為限制級商品,未滿18歲之會員,請勿瀏覽、購買』等 2.請於個別的商品品名上方的商品敘述部分,加註以下警語: 『本商品為限制級商品,未滿18歲之會員,請勿瀏覽、購買』等字樣。 3.並請補強商品網頁的分級圖示,將以下圖示放置於商品照片明顯處。 原始大小檔案(JPG)下載 背景透明檔案(GIF)下載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4.請店家依68WELL提供之「限制級商品設定功能」設定防護機制,以符合法令要求,詳細內容可參考【限制級商品操作手冊】。 特別提醒您,縱使您配合68WELL提供之「限制級商品」設定功能,設定防護機制,請您留意相關商品網頁仍不得出現過分裸露、色情等不當內容,以免您刊登內容遭認定為猥褻物品,而誤觸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刑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刑法
當您在68WELL開店,開始於網頁刊登、販售商品時,您應遵守各主管機關針對各類廣 告所訂定的相關規範! 除了,公平交易法針對不實廣告的一般性規定外,針對「化粧品」、「食品」,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也都另訂有有關之廣告規範必須遵循。分別詳述如下:
1. 廣告文案不可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表示或表徵!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3)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4)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 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 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5)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 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因此,當您在刊登商品時,請務必留意您網頁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以 避免因為違法而受罰喔! PS1.詳細資訊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不實廣告專區】 PS2.相關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命為刊登更正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2.化妝品廣告,請勿虛偽誇大或出現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當之宣稱詞句!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68WELL提醒店家注意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3月26日公告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8月1日起生效,供業者做為化妝品廣告文案刊登時所作的依循參考範例。 68WELL檢附新舊版供店家參考,請店家依循新版公告之詞句檢視自身商品廣告文案,共同給予消費者更安心之購物空間。 新版(自102/8/1起生效)-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故,凡屬違反上開規定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當的宣稱詞句以及相關內容,因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特定效用或性能或是品名所含字眼,涉有誇大不實之虞,另我國化妝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採『事先審查制度』,店家如欲販售化妝品並刊登化粧品廣告前,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並於商品網頁內,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內容刊登廣告文案及粧廣字號,以供消費者查詢參考;如未事前申請廣告核定,則僅得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將遭主管機關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認定屬情節重大或已屬再次違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有關營業或設廠許可執照喔!
3. 食品廣告,請勿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稱!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 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一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另刊登物品如是衛生署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亦可以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刊登內容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此外,衛生署亦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供業 者做為參考。 如食品廣告中使用到上述衛生署認定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相關內容的話,恐 遭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在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於違規廣告,衛生主管機關並可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當您在68WELL開店販售食品時,為因應消費者健康意識,請店家於網頁中提供正確的食品標示,能增強消費者信心。另食品包裝上須明顯列出營養標示,供消費者作為選購之依據。於101年9月12日因應美牛風暴,強制要求店家(販售含牛肉之包裝、散裝食品)應清楚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國),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不等之罰鍰,標示不實可處4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規範範圍,不僅只有限制大賣場及餐廳業者喔!凡屬有容器、包裝或散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例如蛋黃酥、牛肉乾等,均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法定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 依食品衛生管理第22條規定應標示之品項列舉如下:
當您在68WELL開店販售食品時,為因應消費者健康意識,請店家於網頁中提供正確的食品標示,能增強消費者信心。另食品包裝上須明顯列出營養標示,供消費者作為選購之依據。於101年9月12日因應美牛風暴,強制要求店家(販售含牛肉之包裝、散裝食品)應清楚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國),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不等之罰鍰,標示不實可處4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規範範圍,不僅只有限制大賣場及餐廳業者喔!凡屬有容器、包裝或散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例如蛋黃酥、牛肉乾等,均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法定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 依食品衛生管理第22條規定應標示之品項列舉如下: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中添加有防腐劑、抗氧化劑或漂白劑者,應標示其名稱及用途名,例:已二烯酸(防腐劑))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常見之標示如:熱量、蛋白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納…) *食品標示之範例-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專區: 68WELL再次提醒店家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不實及宣稱其醫療效能,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參考68WELL系統法務政策-恪遵各主管機關公佈之廣告相關規範 )
68WELL提醒店家們,行政院衛生局近日公告自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使店家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特依照市售牛肉原產地國別設計8款牛肉原產地標示範例貼紙,提供店家免費索取下載置於網頁中,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口牛肉管理專區(牛肉產品標示圖片下載)自行下載利用。
68WELL提醒店家們(包裝食品業者、散裝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明確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之罰鍰,標示不實則依同法第19條可處新臺幣4至20萬元罰鍰。 *商品標示範例-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 商品名稱 台灣XXX(品牌名)黑胡椒牛肉乾 生產(製造)/進口商名稱 台灣XXX(公司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1XX號10F, 電話 (02)8531-XXXX 商品原產地(國) 本國牛肉 商品主成分 牛肉、醬油、鹽、糖、天然香辛料 度量衡單位(如:重量) 300克 製造日期 101年9月12日 保存期間/有效期限 120天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營養標示成分及含量(如熱量、營養成份: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等) *相關法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一)第22條 (二)第28條 (三)第45條 (四)第46條 (五)第47條 *參考網站及洽詢電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口牛肉管理專區(牛肉產品標示圖片下載-原產地標示貼紙)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該局首頁公告資訊項下查詢, 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當您在68WELL開店時,為了確保您所販售的商品,已符合我國的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 技術法規或標準,如您的商品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請依規定完成相關報驗程序後,方能販售喔! 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若屬於經濟部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均需依照經濟部訂定之 檢驗規定(現有商品檢驗方式包含: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等四種),並在商品的本體上標示「商品檢驗標示」。 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銷售。如有違反, 依同法第六十之二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喔! *目前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項目包含: 嬰幼兒用品、玩具、一般家電、視聽音響、電子資訊產品、照明燈具、消防器材、建築裝潢、配電器材、瓦斯及高壓器具、個人防護用具、電動手工具、休閒及其他等 可先初步參考標檢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表】, 或至經濟部標檢局網站民眾查詢系統,查詢詳細項目: 應施檢驗/檢驗品目查詢 如仍有疑問,可填妥【品目查詢單】, 檢附商品樣品或型錄,傳真至標檢局洽詢;亦可依商品類別,依以下聯絡方式,洽標檢局專責窗口詢問: 標準檢驗局第五組第一科 聯絡信箱 b051p@bsmi.gov.tw 電話:(02)2343-4515 (02)2343-1794
業務類別 | 聯絡電話 | 聯絡單位 |
商品安全諮詢 | 0800-007-123 | 商品安全諮詢中心 |
玩具商品 | 02-23431769 | 第二組第二科 |
化工商品 | 02-23431772 | 第二組第三科 |
電器商品 | 02-23431782 | 第三組第二科 |
資訊商品 | 02-33432273 | 第三組第三科 |
機械商品 | 02-23431778 | 第三組第一科 |
國家標準 | 02-33435142 | 第一組 |
檢驗收費 | 02-23431840 | 第六組發證科 |
商品事故 | 02-23434515或23431794 | 第五組第一科 |
當您在68WELL開店時,您必須須遵守68WELL之系統政策要求,不得為以下之禁止行為:
68WELL提醒您,若您有違反上述禁止行為時,68WELL有權依照68WELL合約書之規定,進行強制關店程序!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法令之虞之行為。
當您在68WELL開店,開始販售商品時,您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健康食品管理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任何其他與您所販售商品相關之應遵循規範。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或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之行為。
有使消費者發生錯誤判斷之虞之行為。
68WELL提醒您,如果您於您的店面網頁中,刊載有令消費者發生錯誤判斷之虞的內容,被公平交易委會認定,相關的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可能會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中不實廣告的相關規定,處以行政處分喔!
任何侵害68WELL、或其他第三人之財產權、名譽、隱私、或為毀謗、中傷等不利益行為。
當您在68WELL開店後,您須遵守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不得有惡意排擠、干擾其他店家正常之行為。
68WELL為了維護系統各店家之間的交易秩序,以及維護消費者在68WELL購物、搜尋商品時之正確性,禁止各店家使用任何可能誤導、或干擾搜尋結果的不當關鍵字設定。 當您在設定您的商品名稱時,請勿提及與該商品本身無關的其他品牌、其他型號、或者任何與產品無關、或無事實根據之敘述。
當您68WELL開店後,不得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引誘消費者於68WELL外進行私下交易:
當您在68WELL開店,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請勿洩露因相關交易所取得之購物者個人資料。
如店舖有以下商品或行為,68WELL得逕行移除該商品頁面
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武器
因下列物品具有殺傷力,對於社會危害性高,故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進行管制,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等。
二、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等。
三、非供正當使用之刀械: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
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是指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之物品,例如:仙女棒、水鴛鴦、沖天炮、高空煙火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爆竹煙火,依法於網路不得販賣,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禁止販賣之項目包含毒品、毒品產製品、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違者最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二、毒品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罌粟花保養品等。
三、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如針筒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1條之規定,現行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查詢網址:https://flora2.epa.gov.tw/ToxicC/Query/database.aspx),例如:汞、石棉、砒霜、吊白塊及香豆素等,不得販賣或轉讓予未取得許可證/核可者,且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系統為之,違者最重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菸品及外觀印有菸品相關之產品
依「菸害防制法 」規定,以下商品不得於網路上販賣:
一、菸品: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等,違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得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印有菸品商標之服飾、菸盒、打火機等衍生性商品,除非在外觀上能夠明顯確認其與廣告菸品無關,否則將視為菸品廣告,如有違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還請店家務必注意。
電子菸
一、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目前已被列為藥品管理,未經核可不得販賣,否則有違「藥事法 」第22條,違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若宣稱療效(例如:幫助戒菸、減少菸癮等),將以違反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論處。
酒類
酒類商品是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除一般紅酒、啤酒外,亦包含樣品酒、紀念酒等。依菸酒管理法 之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有違反,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益彩券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由於網路尚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因此公益彩券禁止於網路刊登販賣,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政府專用垃圾袋
按「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店家不得販賣專用垃圾袋,且專用垃圾袋目前尚未開放於網路銷售,故不得於台灣68WELL販賣。再者,專用垃圾袋為廢棄物清理處理費收費專用,不得將專用垃圾袋作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請各位店家注意。
警械
依「警械使用條例 」規定,警械(例如:警槍、警棍、警銬、瓦斯槍等)屬於管制品,未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軍警服飾及相關物品
禁止刊登販售執法人員(例如:警察、憲兵等)所使用之含有勳章、徽章之服裝或用品(例如:制服、帽子等),以防止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而違反「刑法 」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之規定。
流通貨幣
所謂流通貨幣,指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國內及國外發行皆屬之,紀念幣則不在此限制內。非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外幣收兌處,不得於網路開店進行外國貨幣之買賣行為,否則將有違「銀行法 」之規定,依法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另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有價證券
因「證券交易法 」對有價證券(例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買賣有所限制,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故不得於本系統販賣有價證券。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一、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例如:書籍、雜誌、漫畫、影片等),即便有附加封套或警告標示仍為違法,違者將以「刑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故一律禁止刊登此類商品。
二、若散布、播送或販賣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涉及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有其意圖而持有前開商品,則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活體動物、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實行動物保育,禁止於銷售任何活體動物(包含但不限於貓、狗、觀賞魚、寵物烏、烏龜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例如:象牙製品、美洲豹皮草、熊掌等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違者將以「野生動物保育法」裁處,最重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
所謂動物用藥品,係指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解其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或成藥。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98年 5月19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765號函釋:「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供營業所需之面積,(二)通風良好環境清潔,(三)有六十燭光以上之光度,(四)與住家、不清潔處(所)有適當之隔離,(五)專設櫥櫃及鎖具,(六)需要冷藏、暗藏或冷凍者,有其設備。爰此,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有實體販賣場所販賣動物用藥品。綜合以上所述,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品情境不符上開規定,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不得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如經查獲於網路刊登販售動物用藥品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若為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施檢疫物(例如:進口之火腿、香腸、鵝肝醬、豬皮、含肉之烘焙餅類等)應於進口前,依規定申請檢疫。依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行為人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散,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治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公告,刊登應施檢疫物者,須事前確認商品為合法輸入檢疫,如未經合法輸入檢疫者,不得於網路上刊登販售。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8款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人體器官、細胞或骨骸
販賣人體器官、細胞或骨骸不僅違反善良風俗,亦違反法律規定。人體器官包括人體之眼球、牙齒、肝、腎、脾、胃、皮膚、骨髓、血液等,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不得於網刊登買賣或仲介交易之訊息或廣告,違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若是意圖營利為精子、卵子等生殖細胞之買賣,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最重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一、為配合政府推廣母乳哺育政策,一歲以下嬰兒奶粉或相關配方輔助食品,不得為廣告(網路刊登)或促銷。否則,有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個人資料
近來網路詐騙案件頻傳,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地址等)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販賣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違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請店家務必注意。
報稅相關憑證
若於網路上販賣統一發票(包含空白或已開立之發票)、銷售憑證或捐贈收據等得作為報稅憑證之單據,如因此違反「稅捐稽徵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
此類商品之散布或販賣不僅危害公序良俗,且若刊登內容有鼓吹他人自殺之意,亦可能違反「刑法」之幫助他人自殺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贓物或只有使用權的物品
一、贓物為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得的物品(例如竊盜取得的3C產品、手錶、黃金等),並非透過正常手段取得所有權,不得於68WELL販賣。
二、只有使用權之物品(例如:權利車、承租之車輛或DVD、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等),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非由該物品之所有權人出賣,易生爭議,故不得在68WELL販賣。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商品
一、販賣盜版之影音商品、電玩軟體、CD、DVD、圖畫、雕塑品或仿冒品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而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或者自國外大量買入正版光碟、電玩軟體或原文書籍,未經國外權利人授權即在網路上販賣之行為,已構成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並販賣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平行輸入),前開行為均已違反「著作權法」,最重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是販賣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製作之仿冒品(例如:仿冒的LV、GUCCI包包、NIKE球鞋、極度乾燥外套、三麗鷗或迪士尼玩偶等),以及刊登商品圖文使用近似商標權人的商標(例如:DNKY即近似於DKNY、abibas近似於adidas、CUCCI近似於GUCCI等),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均已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旅遊業務及交通票券(現階段暫不開放販售此類商品)
68WELL目前暫不開放販售旅遊業務及交通票券,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旅行業業務範圍: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如店舖有違反以下相關規範或有違反之虞,請店家配合68WELL通知辦理
倘拒不配合或怠為處理者,68WELL將逕行移除該商品頁面
食品或食品相關商品之規定
一、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標示,且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例如:增強抵抗力、保護眼睛、豐胸、改善皺紋等),違者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於商品頁面上為宣稱療效之內容(例如:解肝毒、補腎、利尿、降血壓等),最重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於刊登商品前,請參考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免誤觸法規。
二、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其商品外包裝印有許可證字號及「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故如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者,不得標示或宣稱為「健康食品」。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標示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有機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是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如食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者,不得標示或宣稱為「有機」或其他有機標章圖案等以有機名義或足以使他人誤認為有機農產品,例如:「Organic」、「Bio」。違者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符合以下規定:(1)以中文標示: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原料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字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2)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四、食品用洗潔劑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例如:蔬果或碗盤清潔劑)。此類產品之標示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標示天然:
如欲於商品品名、標示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上標示「天然」,應注意原料來源是否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且無外加任何添加物者,始得於標示中宣稱「天然」;如僅部分原料為天然材料,應標示該天然原料於產品之含量百分比。
(二)標示有機:
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圖畫」或「記號」不得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當食品用洗潔劑中特定「原料」或其來源為已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機農糧產品者,方可於「品名」、「圖畫」 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說明該原料為「有機」原料,且必須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例如:洗碗精產品中有添加咖啡萃取物,且該咖啡豆已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機農糧產品之核可,始得於產品標示文字敘述「本產品使用有機咖啡豆啡萃取物」為原料等文案,但不得放置有機標章圖案等易使消費者誤以為「此產品為有機產品」之標示廣告或宣稱。)
(三)不得標示「食品級」或「無毒」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因食品用洗潔劑非為供食用之食品,是以不得宣稱食品級等文案。物質之毒性應視其劑量定之,任何物質過量均可能產生不良之影響,因此標示無毒或其他同義之文案(包含但不限於中文、外文或圖樣)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可能。
化粧品(一般化粧品、特定用途化粧品)
一、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化粧品是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例如:眼影、口紅、化妝水、乳液、洗護髮乳、沐浴乳、香水、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
(一)一般化粧品:僅具有滋潤或清潔毛髮與肌膚、遮瑕修飾外貌,或是增添香味等用途的產品。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倘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例如: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應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且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二、化粧品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誇大、保證其效用或涉及疾病治療之醫療效能(例如:刺激毛囊細胞、有效減少落髮、漂白、不過敏、消炎、抗菌、修補傷口、消除皺紋等)。如有違反,最重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藥物販賣及廣告
一、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
(一)藥品:
依照「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目前僅有藥商、藥局或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兼營零售之店家,始得於網路販賣乙類成藥(例如:蚊蟲叮咬藥用軟膏、含藥酒類等)。如為甲類成藥、指示藥、處方藥或偽藥、禁藥、劣藥,則屬禁止販賣商品。
依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販賣乙類成藥時請於網頁明顯可見之處,以消費者得清楚辨識之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其他問題可洽詢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 (02)2787-8200。
(二)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性由低至高分為三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已開放藥商或藥局得於網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例如:棉花棒、紗布、OK繃、一般醫用口罩等)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例如: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手術用口罩、酒精棉片、優碘棉片、凡士林紗布、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保養產品、醫療器材軟體、血壓壓脈帶、月經量杯、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耳鼻喉佈施藥裝置等),店家如欲於本系統販賣醫療器材,應遵循食藥署公告之「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向本公司提出欲販賣醫療器材之申請,再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更新後之藥商許可執照及登記核准函後,始得於本系統合法販賣。如對於可販賣之醫療器材商品或申請流程有疑問,請洽詢醫療器材諮詢法規諮詢輔導窗口(電話(02)8170-6008))。
販賣醫療器材時,應於明顯可見之處,以利消費者清楚辨識之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1.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2.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3.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4.藥商(局)諮詢專線電話。
5.應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
6.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載明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據點資訊。
藥物之管理因各國法令之差異,部分商品於國外以食品或一般商品管理,於我國屬藥品或醫療器材管制之,如店家自行輸入、銷售,則有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之虞,因此,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店家務必確認是否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如有任何疑慮,請與主管機關確認,以免觸法受罰。
二、藥物廣告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而藥商若欲為藥物廣告,應於廣告刊播前,由藥商送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者得按藥事法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亦視為藥物廣告。
因此,如非藥物,切勿於商品名稱或文案中使用藥品、類似藥品之名稱或使用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相關內容,避免違法受罰。
三、醫療廣告
醫療法所稱之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按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八十六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如有違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又按醫療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因此,請務必確認文案內容,避免違法受罰。
寵物食品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寵物食品欲標示有機等相關文字,應確認該產品確實具有有機產品驗證之證明,並明確標示相關驗證機構與字號等資訊,違者得按「動物保護法」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用藥
一、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例如:殺蟑藥、滅蚊藥、除蟻藥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例如:環署衛輸字、環署衛製字、環衛藥防蟲字…)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則屬偽造環境用藥(例如:自日本購買防蚊掛片、防蚊貼等,未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即在台灣販賣自行購入的防蚊吊飾等屬環境用藥之商品),若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偽造環境用藥,違者得按「環境用藥管理法 」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店家之環境用藥商品應具備環境用藥許可證且店家本身應具備環境用藥販賣業者許可執照或病媒防治業者許可執照(例如:環藥販賣字),始得於網路上刊登環境用藥廣告進而販賣環境用藥,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於刊登商品時,應載明以下內容,違者得按環藥法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 廠商名稱;
(2) 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
(3)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4) 廣告內容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例如:絕對安全、無毒性、安心使用、立即見效、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最新科技、最高技術…)
票券
此類商品例如:住宿券、泡湯券、餐券、百貨禮券或商品提貨券等,上架販賣時,商品之記載事項應符合該商品(服務)所屬類別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示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
二、不得記載事項:使用期限、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發行人得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要求另行交付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等。
情趣商品
一、如您的商品屬於性輔助用品(按摩棒、跳蛋、情趣娃娃等),或商品具有煽情或挑逗等特性,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例如:性感內衣、性感睡衣),抑或是其他帶有情色、性器官象徵描述之商品,即屬於情趣商品,依法應配合台灣68WELL設立防護機制。請您於上架情趣商品前,勾選「限制級商品」類別,以利系統於商品頁面設置防護機制。
二、若您上架情趣商品時未設置防護機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例如: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機、傳真機、無線對講機、車用MP3 FM發射器、具WiFi、藍牙射頻功能之商品如:無線耳機、無線喇叭、無線滑鼠、WiFi AP分享器及網路電視機上盒…等,依據電信法第49條規定,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違者得依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二、若店家欲上架此類商品前,請先確認該商品是否已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依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9條之規定,於商品頁面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以免違反相關法令。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按「消防法」之規定,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始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違者得處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按性質分類如下: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 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應施檢驗商品
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如刊登銷售之商品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例如:家用電扇、除濕機、電冰箱、洗衣機、氣炸鍋、吸塵器、冷氣機、手推嬰幼兒車、輪式溜冰鞋、滑溜板等)且經檢驗合格者,請確認該商品本體上是否有「商品檢驗標示」。
如欲於本系統上上架此類商品,按經濟部106年11月28日經標字第10604605690號公告之規定,須於商品頁面中明顯標示該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切勿陳列或銷售,倘有違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度量衡器
依「度量衡法」規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例如:體重計)未經檢定合格即於市場陳列販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於上架商品前確認您所販賣之商品是否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的度量衡器,其上應有「同」字封印或貼附「同」字檢定合格單,始符合度量衡法規定。
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得銷售之物品
若依照法律、規則或行政命令之規定,需持有相關執照或持有許可證才得販賣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上架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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